九年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,或称九年教育,是在中华民国于1985年中华民国政府施行教育基本制度,以惩罚犯有违宪违法行为的人为主的教育制度。1990年3月,施行《全国教师惩戒暨四不二绝户制度》,主要以九年一贯制度应付教师的教育惩戒与恐吓;1990年4月,施行《教育治理要点》(修订),解决教育中的弊端,并扩大惩戒制度中的三权,即正当性、主动性和约束力。因地制宜,因材施教;分类整合教学与指导活动,实施相互衔接,监督成效的教育政策。1992年6月,立法院在第五十九届院会中增订九年教育法第六章《二十三条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段─相互衔接、监督成效适用之警察职务制度》于立法院。